病假工资与医疗期

请病假发多少,取决于计算基数和支付比例两件事。比例多数地方按连续工龄分档,但也有的地方按固定比例,算完再拿当地最低工资的 80% 兜一次底。

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》的分档,多数地区沿用这个口径。当前比例 70%。计算基数一般不含年终奖、报销和一次性收入;日病假工资按基数的日工资乘以比例算。

怎么算、谁说了算

病假工资没有全国统一的数字,只有一条全国统一的底线。《劳动部关于贯彻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劳部发〔1995〕309号)第 59 条规定: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,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,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%。所以算完一定要拿当地最低工资乘 80% 比一下,低了就要抬上来。

往上补的那一段,取决于地方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。多数地区沿用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》按连续工龄分档:不满 2 年 60%、2 到 4 年 70%、4 到 6 年 80%、6 到 8 年 90%、8 年以上 100%。这里的工龄通常指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,不是毕业后参加的累计工龄,换过工作的要留心。北京另有一套: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都没约定时,按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 70% 支付。深圳则是给下限:不得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60%,公司可以给得更高。

计算基数各地口径不一致,有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,有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 70%,还有的直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。共识是不能把年终奖、一次性奖金、报销款算进去。这里的「日工资基数 = 基数 ÷ 21.75」沿用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和日工资、加班费、请假扣款是同一套口径。如果公司用的是当月实际天数,可以在上面把月计薪天数切换成 20.83 或 30 对照一下差别。

病假工资和医疗期是两件事,容易被混为一谈。医疗期是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(劳部发〔1994〕479号)给的解雇保护期:按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,从 3 个月到 24 个月不等,而且不是连续计算,是在规定周期内累计。比如本单位工作不满 5 年、实际工作满 10 年的,医疗期 6 个月,按 12 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,也就是一年内累计休满 6 个月病假才算用完。医疗期内公司不能以「不能胜任工作」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,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、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,才可以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。

病假期间还有两件事要留意:一是病假工资属于工资,要正常申报个税,缴费基数按当地规定处理;二是旷工和病假的界限取决于有没有按规定请假和交病假条,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要求的,程序上别漏。

本页的结果是估算。最低工资标准、支付比例和计算基数都有地区差异,而且最低工资一两年就会调一次,正式维权时请以当地人社部门现行规定和实际发放记录为准。